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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刑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巫伟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巫伟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刑终53号原公诉机关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巫伟锋,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5月15日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看守所。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审理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巫伟锋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6)粤5191刑初95号刑事判决:1、被告人巫伟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随案移送的个人物品手机4部、身份证1张、社会保障卡1张,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1张、机动车行驶证2本、账本散页发还被告人巫伟锋;伪造的“陈丰”身份证,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巫伟锋以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2016)粤519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保伟代理审判员  张思进代理审判员  杨钰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林伟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