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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特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共创天城科技有限公司与赵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共创天城科技有限公司,赵凯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特214号申请人:北京共创天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城北路1号6幢010。法定代表人:赵朋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志红,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赵凯,男,1991年9月18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申请人北京共创天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创天城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凯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共创天城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5987号裁决。事实和理由:一、赵凯伪造欠条,且其与吴翠翠、李静的欠条均是同一格式打印,欠条上只有公司公章和法人章,没有经手人,欠条来源不明。二、赵凯提供的离职申请表,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并没有授权任何人办理相关手续;三、朝阳仲裁委于2016年12月6日开庭,原法定代表人赵艳被夏保东逼迫参加庭审,夏保东有躁狂症病史,赵艳与赵凯等人并不认识,对基本事实不清楚。赵凯称,不同意共创天城公司的申请理由。经审查查明:北京科炎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炎堂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京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共创天城公司。2017年3月31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5987号裁决书,裁决:一、科炎堂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赵凯2016年6月、7月、8月工资18319.9元;二、科炎堂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赵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00元;三、驳回赵凯的其他仲裁请求。共创天城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赵凯,身份证号(×××),2016年6月、7月工资未发放,计划于2016年9月5日发放,8月工资于2016年9月30日发放,社保公积金按实际情况多退少补。”科炎堂公司,2016年8月31日。欠条上盖有科炎堂公司的公章和原法定代表人赵艳的人名章。欠条上方列有赵凯2016年6月-8月工资表,其中,2016年6月工资6212.6元,7月工资5950.2元,8月工资6157.1元。证明欠条是赵凯伪造的,上面没有经办人的签名。证据2.员工辞职/辞退审批表,拟离职日期为2016年8月31日,离职原因为:“1.不按时发放工资,截至2016.8.31,2016年6月、7月、8月工资未发放。2.社保、公积金欠费未缴纳(2016年7月、8月);3.无故辞退。”部门主管审核意见和人力资源部意见处有姚永昌的签字。证明员工辞职申请表上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法定代表人并没有授权任何人办理赵凯辞职的相关手续。证据3.夏保东在北京回龙观医院治疗的住院病历,证明夏保东患有躁狂症。证据4.赵艳出具的情况说明。其内容为“2016年12月6日上午九点我被逼迫去朝阳区南十里居28号楼第十二仲裁开庭,开庭时法官问我认识赵凯、吴翠翠、黄荣江、李静这几个人吗?我回答不认识,也没见过面。法官问他们认识我吗,他们也说不认识我,我在法庭上所说的都是夏保东威胁逼迫让我那么说的。员工离职交接申请表及工资条我没有授权任何人同时也不知情。”证明赵艳被夏保东逼迫参加仲裁庭审。赵凯对欠条、离职申请表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住院病历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赵艳出具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另查,仲裁庭审中,科炎堂公司对欠赵凯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共创天城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及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本院认为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共创天城公司虽主张欠条为赵凯伪造,但是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共创天城公司对于欠条上盖有科炎堂公司公章和原法定代表人赵艳的人名章未能做出合理解释。其次,共创天城公司主张赵艳被夏保东逼迫参加仲裁庭审,赵艳在庭审中的陈述亦受到胁迫,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共创天城公司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仲裁庭审中科炎堂公司明确认可欠付赵凯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综上,共创天城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共创天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北京共创天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咸海荣审 判 员  程 磊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 助理  刘佳钰书 记 员  蔡佳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