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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惠自苹与杨建业、杨书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自苹,杨建业,杨书正,王展,王学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877号原告惠自苹,女,汉族,生于1959年7月18日,住唐河县。被告杨建业,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20日,住。被告杨书正,男,汉族,生于1946年5月26日,住址同上。被告王展,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8日,住唐河县。被告蔡通,男,汉族,40多岁,住址同上。被告王学林,男,汉族,56岁,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惠自苹与被告杨建业、杨书正、王展、王学林、蔡通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自苹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惠自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惠自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原告惠自苹负担。审 判 长  唐念存审 判 员  王 崇人民陪审员  郭晓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于 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