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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万安吉强汽车修理厂与彭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安吉强汽车修理厂,彭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473号原告:万安吉强汽车修理厂,住所地万安县芙蓉镇五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8MA35QWD4C。经营者:肖军民,男,1974年6月8日生,汉族,住。被告:彭良,男,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安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安吉强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彭良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安吉强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安吉强汽车修理厂负担。审判员  方文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