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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民终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枣庄市新声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李长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枣庄市新声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李长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新声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孟庄镇道沟村。法定代表人:陈善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奎,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安,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上诉人枣庄市新声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声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长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2民初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新声望公司否认与李长安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李长安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此基本事实一审法院未予查实;对于本案涉及到的300万元中央奖励资金,新声望公司否认系其所有,李长安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新声望公司系该补偿款的权利主体,一审法院直接予以判决,缺乏事实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2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枣庄市新声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6.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林泰审 判 员  朱海燕代理审判员  李凯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