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某1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559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1,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中专文化,住张家港市。2006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扬琴,被告人陈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1醉酒后驾驶津M×××××小型越野客车,沿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家港市凤凰镇程墩卡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1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6mg/100ml。被告人陈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2的证言、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行驶轨迹及车辆照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1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蒋常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