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香河县立特皮革商店、孙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香河县立特皮革商店,孙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195号申请执行人香河县立特皮革商店,住所地香河县亚太国际家居材料城*幢105、106号门市。经营者潘建克,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刘洪彦,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硕,男,199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香河县立特皮革商店与被执行人孙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11186元,诉讼费1262元,执行费158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硕已缴纳执行费1587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69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