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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郑春雷与沈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雷,沈永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409号原告:郑春雷,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被告:沈永飞,男,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原告郑春雷与被告沈永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春雷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韶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7年2月17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工作原因,本案合议庭变更由审判长郭晓燕、人民陪审员俞树标、吴卫明组成。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春雷起诉称: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后,被告支付了12个月的利息,对尚欠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向仙居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沈永飞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沈永飞答辩称:向原告借款事实。但在2015年10月28日,原告带人到被告女朋友处,叫被告重新出具给案外第三人借条,并叫被告第二天到原告的办公室拿回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称原、被告间无债权债务关系。第二天被告到原告办公室取借条,原告又称其老婆不在,借条在其老婆手上,并叫来案外第三人向被告讨债,后来案外第三人还把被告朋友的汽车扣押了。因此原告现起诉持有的借条是作废的,被告与原告之间已无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对被告的答辩补充陈述:原告带案外第三人到被告处,目的是叫其帮原告向被告讨债的,被告称有借条出给案外第三人,对此原告根本不知道。后被告到原告办公室称有借条出给案外第三人,并要求原告归还出给原告的借条,原告不同意。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后,被告支付了12个月的利息,对尚欠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帐户历史明细清单各一张,以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有其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为凭,被告理应按借条的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被告称本案原告的债权已转移给案外第三人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永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春雷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由被告沈永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晓燕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人民陪审员  吴卫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徐静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