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4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明义与王玉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义,王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473号原告:李明义,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王玉龙,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李明义诉被告王玉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李明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明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明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