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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4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赣州正元加气混凝土砌块有限公司与南昌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正元加气混凝土砌块有限公司,南昌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4482号之一原告:赣州正元加气混凝土砌块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9849219X1。法定代表人:何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宇,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明,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南昌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区西河滩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1001583744830。法定代表人:谭成平。原告赣州正元加气混凝土砌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正元加气混凝土砌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1416.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70元,共计2686.5元,由原告赣州正元加气混凝土砌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陪审员张兆波人民陪审员  温珍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奚伟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