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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郑早庭、蒋玉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早庭,蒋玉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47号申请执行人:郑早庭,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被执行人:蒋玉先,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申请执行人郑早庭与被执行人蒋玉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台临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早庭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布控(网上追逃)、纳入失信人员名单,2017年1月10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亦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仲德审 判 员 郑多见审 判 员 徐 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孙 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