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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6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立华、陈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陈立华,陈立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1517号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迎宾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0112605-5。法定代表人:陈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立华,男,1971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陈立新,男,1969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立华、陈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9元,减半收取37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泽坡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赵 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