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翠英、宁超产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翠英,宁超产,宁长宣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8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翠英,女,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玉琦,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超产,男,汉族,1976年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长宣,男,汉族,1953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宋翠英因与被上诉人宁超产、宁长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5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翠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宋翠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翠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宋翠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静审 判 员 程 斌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