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焦成深与叶燕强、莫容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成深,叶燕强,莫容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14470号原告:焦成深,男,195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文,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招建成,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叶燕强,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莫容结,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焦成深与被告叶燕强、莫容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成深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燕强、莫容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焦成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叶燕强、莫容结立即向焦成深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2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叶燕强、莫容结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3年12月29日、2014年1月16日、2014年2月19日、2014年8月12日向焦成深借款50000元、30000元、50000元、50000元,共借款180000元,上述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借款月利率为2%,叶燕强、莫容结收到上述借款后均出具借据予以确认。上述借款到期后经焦成深多次追讨,叶燕强、莫容结仅于2015年2月25日支付利息39800元,之后便没有归还任何借款本金或利息。因莫容结与叶燕强是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莫容结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叶燕强、莫容结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焦成深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借据4张、收据1张、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因叶燕强、莫容结没有到庭,本院无法组织双方质证。因叶燕强、莫容结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于焦成深在诉讼中主张借款后叶燕强、莫容结仅于2015年2月25日支付利息39800元,其余利息及本金未偿还的陈述,因叶燕强、莫容结作为借款人对是否偿还借款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叶燕强与莫容结于1997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叶燕强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3年12月29日、2014年1月16日、2014年2月19日、2014年8月12日向焦成深借款50000元、30000元、50000元、50000元,合计180000元,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利息均为月利率2%。焦成深出具借据,叶燕强在借据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捺指模,焦成深均以现金方式支付上述借款,鉴于叶燕强多次借款,焦成深要求叶燕强让其妻子莫容结在借据空白处签名,莫容结便在收款人处签名并按捺指模。借款到期后,经焦成深多次追讨,叶燕强、莫容结于2015年2月25日支付借款利息39800元,之后再也没有向焦成深支付任何借款本金或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焦成深已履行借款的交付义务,叶燕强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焦成深要求叶燕强偿还借款18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借款发生在叶燕强、莫容结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涉案借据都有莫容结本人签名并按捺指模,故两人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焦成深要求叶燕强、莫容结归还借款180000元及自2015年2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叶燕强、莫容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叶燕强、莫容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焦成深偿还借款18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4元,由被告叶燕强、莫容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杜万枝审判员 邱 岳审判员 黄好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丽梅书记员 张诗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