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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微软公司与韩都衣舍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微软公司,韩都衣舍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223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授权代表:本杰明·欧·奥道夫(BenjaminO.Orndorff),助理秘书。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都衣舍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迎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娣,女,汉族,系该公司法务经理,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光,男,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韩都衣舍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微软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微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576元,减半收取计11788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宏军审判员  颜 峰审判员  庄辛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