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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薛德银与朱存良督促程序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银德,朱存良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皖1322民督3号申请人薛银德,男,1962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申请人朱存良,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申请人薛银德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薛银德称:2015年被申请人朱存良欠其工资款35410元,并立有欠条一份,后被申请人朱存良偿还2600元,尚欠32810元。要求被申请人朱存良给付申请人薛银德工资款3281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朱存良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薛德银工资款32810元。申请费207元,由被申请人朱存良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全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雅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