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杨、赵胜胜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杨,赵胜胜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1刑初17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杨,男,1992年1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丰城市。2015年5月23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2015年6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丰城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6年9月10日在南昌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寄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2016年9月14日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2016年10月14日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被告人赵胜胜,男,1996年7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丰城市。2016年8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在张家界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寄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2016年9月12日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2016年9月24日因身体疾病被丰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因被告人赵胜胜脱逃,2017年5月17日本院依法裁定对被告人赵胜胜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中止审理。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杨、赵胜胜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林,被告人杨杨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对该案审查期间,因被告人赵胜胜脱逃无法到案,2017年5月17日本院依法裁定对被告人赵胜胜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中止审理。现被告人杨杨涉嫌犯非法拘禁罪案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0日至6月14日期间,被告人杨杨、赵胜胜与赵某(已起诉)、宗某(在逃)以被害人杨某1帮雷某偷了杨杨的金项链和金戒指为由,非法限制杨某1的人身自由,强行将其带至南昌市福祥家园小区、丰城市人民医院、丰城市小港镇吊船尾村等地,并对其实施殴打。2015年6月14日晚,被告人杨杨等人再次将杨某1带至丰城市人民医院找雷某对质。其间,赵某用烟头烫杨某1手臂,并要杨某1进病房厕所准备对其殴打。杨某1因害怕,独自进入厕所后将门反锁,爬窗时不慎坠楼受伤。经法医鉴定,杨某1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杨杨、赵胜胜各支付杨某1营养费8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杨亲属与被害人杨某1就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杨杨赔偿杨某1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人民币23000元,被害人杨某1对被告人杨杨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赵胜胜、赵某、宗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人顾某、吴某、周某、雷某、邓某、谭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丰公鉴(2015)法医检字第151号鉴定意见书,在逃人员信息表,办案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违法前科查询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起诉意见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杨结伙非法拘禁他人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34日,即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幸 群人民陪审员 熊美凤人民陪审员 邱金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万 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