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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3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张猛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638号被执行人:张猛,男,1980年2月12日生,汉族。本案执行立案后,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刘  建  光审判员 白  力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