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3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张猛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638号被执行人:张猛,男,1980年2月12日生,汉族。本案执行立案后,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刘 建 光审判员 白 力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