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辖终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丽静、崔岩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丽静,崔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丽静,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强(与被告系夫妻关系),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洪刚,天津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岩,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林,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丽静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50924号之二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一审裁定存在严重错误,上一次的诉讼中民事起诉状中没有“返还彩礼”等内容,和本次起诉内容完全一致,被上诉人的起诉状中未列明案由,并未主张对房屋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为蓟州区,2015年10月30日与王跃强登记结婚,和丈夫共同居住在南开区,后南开区房屋拆迁,迁至津南区现住址居住。被上诉人崔岩辩称,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崔岩诉请内容为返还涉案房屋购房投资款,该诉请内容涉及涉案房屋的财产权益的分割,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房屋所在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对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国敏代理审判员 苏美玉代理审判员 孟 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飞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