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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永和与陆德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和,陆德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2民初371号原告:李永和,男,1945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凤英(李永和妻子),1957年8月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陆德君,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李永和与被告陆德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和杜凤英、被告陆德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永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永久占地补偿款18304.00元。事实和理由:2007年1月10日,原告的承包地9.6亩包给了被告,双方签订了转包合同,约定10年到期,今年期满发现退还的土地已经被油田打井占用了704平方米(长64米,宽11米)。补偿款每平方米26元,应补18304.00元。该款由陆德君领取,只给我2200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油田占地补偿款。陆德君辩称,我包地是十年,种一年赔了,就转包给红旗村苗家围子屯的陈晓飞了,我们签的合同,如果是永久占地就把钱分给的所有者,油田占地后陈晓飞和原告如何协商的我不知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永和与陆德君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李永和的9.6亩耕地承包给陆德君,承包期为十年。现承包已经到期。本院认为,李永和将其承包的耕地转包给陆德君,李永和提出案涉耕地有部分被油田占用,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陆德君领取了油田占地款,及占地补偿款的具体数额,李永和要求陆德君返还油田占地款证据不充分,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14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立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