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再求与黄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再求,黄超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3民初777号原告王再求,男,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本县。被告黄超文,男,1956年4月1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再求与被告黄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再求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再求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再求承担。审判员 程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叶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