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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再求与黄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再求,黄超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3民初777号原告王再求,男,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本县。被告黄超文,男,1956年4月1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再求与被告黄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再求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再求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再求承担。审判员  程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叶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