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姚娟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娟,邱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姚娟,女,汉族,1983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被执行人邱国军,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申请执行人姚娟申请邱国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502民初127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502民初127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