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训红与朱继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训红,朱继严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906号原告:刘训红,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玺,菏泽牡丹诚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继严,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训红与被告朱继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训红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训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训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训红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代理审判员 彭淑英人民陪审员 付长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曹 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