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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7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尹秋与高伟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秋,高伟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082号原告:尹秋,女,汉族,1983年10月8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高伟伟,男,汉族,1982年09月16日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现暂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尹秋与被告高伟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中昊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定于2017年05月31日公开开庭,原告尹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尹秋负担。审判员  沈中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