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新创与被执行人缑文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创,缑文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43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创,男。被执行人缑文艺,男。申请执行人王新创与被执行人缑文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陕0628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新创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从2009年9月25日至2011年9月23日,按照月利率9.9‰计算,从2011年9月24日至2012年9月22日,按照月利率10.2375‰计算,从2012年9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月利率15.35625‰计算)。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缑文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2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即(一)被执行人缑文艺共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新创300000元本金,全部利息按信用社应缴利息为准。其中,2017年12月25日前给付60000元,2018年12月25日前给付80000元,2019年12月25日前给付80000元,2020年12月25日前给付80000元。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25日前将全部利息付清,全部利息依信用社应缴利息为准。(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缑文艺承担。(三)如果被执行人缑文艺不按以上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新创可随时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以上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王新创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该撤销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秀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