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2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2民初638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李治伦,系桐梓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治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桐梓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合,于同年4月分居至今,已达三年之久。原、被告婚后3个月就长期未在一起生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至今未生育子女,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未答辩,亦未举证。本案无争议的事实是: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桐梓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情况以及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及主张证明的事实如下:1、结婚证原件,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及结婚登记时间;2、桐梓县楚米镇三座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5年8月外出后至今未归的事实;3、证人黄某1的证人证言,拟证明被告娶原告系被告家长逼迫、双方于2014年3月8日举办婚礼、双方婚后关系不好、被告婚后2个月便离家外出一直未归的事实;4、证人兰某、黄某2的证人证言,拟证明被告娶原告系被告家长逼迫、双方于2014年3月8日举办婚礼、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婚后2个月便离家外出一直未归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在桐梓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520322-2014-000439),于2014年3月8日举办婚礼。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于2014年5月外出约三年一直未归,无法联系。现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原告举出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但被告婚后不久即离家外出,杳无音讯,既不告知其身在何处,也不主动与家中联系,更遑论主动承担婚姻关系中应尽之义务。且原告所请之证人中,有两人系被告方之亲属,皆证实被告娶原告有受被告家长逼迫之嫌,双方并无牢固的感情基础。故被告婚后数年未归而致原告独守空房,原告独自承担婚姻与家庭的重担,双方空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对原告相当不公。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结合原、被告目前已分居达二年以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实情,应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同时,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被告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因被告未到庭,且双方的亲属也未必知情,故本案中对此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120元,共计3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200元,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洪人民陪审员  潘朝举人民陪审员  吴大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冯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