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霞与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81行初7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丹阳市。被告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机构代码01448625-9,住所地丹阳市东门外大街39号。法定代表人高火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金文、悦瑞英,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邮寄编号为XA56787530532的挂号信至被告,要求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公开:荣城国际7-12号楼已��2016年11月15日完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已贴于每户墙面,上面分别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签字及盖章,但是本人发现10号楼28层08户的厨房烟道渗水严重,于是楼上楼下查看了约十层,烟道处都是如此,还偶然了解到其他房子有其他渗水情况。原告请求公开:1、请问被告本人上述的情况是否不属于房屋质量问题?是否不需要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2、该三方单位的签字盖章如何解释?3、对于渗水问题请被告给出问题根源所在及处理结果;4、按规范要求楼板厚度为多少?本户实际楼层厚度的厚度是多少?被告于2017年2月27日对原告进行了答复,该答复是错误的。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既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又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错误回复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依法给出正确的政府信息回复;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起诉时提交了以下证据:信息公开申请及国内挂信函收据、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报纸信息、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照片。被告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被告于2017年2月19日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答复期间内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合法。针对原告提出的有关问题,被告充分予以重视,均依据相关规定和规范予以处理、答复。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7日,原告通过挂号信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告公开:1、请问被告本人上述的情况是否不属于房屋质量问题?是否不需要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2、该三方单位的签字盖章如何解释?3、对于渗水问题请被告给出问题根源所在及处理结果;4、按规范要求楼板厚度为多少?本户实际楼层厚度的厚度是多少?请被告给予以上内容书面答复,盖上公章后电话通知原告自取。被告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丹住建(2017)信息告知字第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原告:1、被告质监部门已安排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单位相关人员去现场进行查看,经相关单位反馈未发现10号楼2808户厨房烟道有渗水现象;2、根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第15.0.1和15.0.2第四款之规定,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开展分户验收工作;该工程分户验收符合要求后,相关单位已留有相关资料,并已按规程附录C在户内醒目位置张贴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3、我局质监部门已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进一步检查整个小区相关住宅质量通病的落实情况,如发现问题,需立即整改到位;4、现浇板厚度由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设计规程、规范在房屋设计图中体现,如单位和个人有异议,可以安排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数据。原告不服,诉来本院。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交申请书是要求被告答复荣城国际7-12号楼房屋渗水问题,在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因此,被告针对原告咨询作出的答复不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不属于��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对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应不予立案;鉴于已经立案,故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八)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在本裁定生效后10日内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月娟人民陪审员 陈苏成人民陪审员 郦国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盛梦楠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