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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商水县固墙镇黄台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与李留成、高付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水县固墙镇黄台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李留成,高付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656号原告:商水县固墙镇黄台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金虎,该村村长。被告:李留成,男,汉族,1979年1月30日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辉,河南明辨(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付来,男,汉族,1952年6月29日生,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水县固墙镇黄台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留成、高付来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明确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清泉审判员  杜红光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亚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