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93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中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倩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