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执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红英与李映宇、吴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英,李映宇,吴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198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英,女,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李映宇,男,1975年4月26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吴丽丽,女,1975年6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红英与李映宇、吴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702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堉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苏启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