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02执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红英与李映宇、吴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英,李映宇,吴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198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英,女,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李映宇,男,1975年4月26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吴丽丽,女,1975年6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红英与李映宇、吴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702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堉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苏启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