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荣钦与詹贵发、吴水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钦,詹贵发,吴水凤,徐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599号原告:林荣钦,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詹贵发,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吴水凤,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徐金山,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林荣钦与被告詹贵发、吴水凤、徐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林荣钦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荣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荣钦撤诉。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计1720元,由原告林荣钦负担。审判员 陈进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凤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