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顺府与被执行人刘永平、王占琴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顺府,王占琴,刘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杜顺府,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占琴,女,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刘永平,男,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杜顺府与被执行人刘永平、王占琴健康纠纷一案,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平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永平、王占琴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1594.21元;交纳诉讼费1225元;申请费524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由被执行人刘永平给付申请执行人杜顺府赔偿款10000元(当场兑付),下余款申请执行人杜顺府自愿放弃,此案己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平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己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吴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田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