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飚,胡小燕,蚌埠市龙子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937号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74677892-7。法定代表人:刘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农,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78108178-9。法定代表人:王彪,董事长。被告:王飚,男,1969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胡小燕,女,1970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蚌埠市龙子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组织机构代码09820790-6。法定代表人:王兰兰,董事长。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新科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飚、胡小燕及蚌埠市龙子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