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涛与谢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谢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陈涛,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6月4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金堂路。被执行人谢后文,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6月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巴山东路。申请执行人陈涛与被执行人谢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陕0902民初字250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谢后文于2017年1月15日前向原告陈涛偿还113809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涛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谢后文2017年6月30日之前向申请人陈涛偿还至少6万元,2017年7月30日之前向申请人陈涛还清借款113809元。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02执28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必明审判员 彭继忠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