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树民与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郭营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民,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郭营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民。被执行人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郭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阳光四季城小区海棠苑A3-106商铺。法定代表人何玉新,职务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树民与被执行人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郭营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树民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审判员 徐吉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张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