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苏克宝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克宝,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640号原告:苏克宝,男,196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苏克宝诉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克宝以被告苏某某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克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克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乔延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