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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3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苏克宝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克宝,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640号原告:苏克宝,男,196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苏克宝诉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克宝以被告苏某某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克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克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乔延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