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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芦金柱与梁永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金柱,梁永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521号原告:芦金柱,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楠,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士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永明,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春江,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芦金柱与被告梁永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永战审 判 员  尹书华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