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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冯葱叶与被执行人刘永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葱叶,刘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葱叶,女,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永,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葱叶与被执行人刘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刘永拒不履行判决,本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拘留后,刘永支付了8000元,其余未执行部分冯葱叶自愿放弃,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81执139号案件的执行。解除对刘永名下陕DMY8**号五菱牌小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严科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