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郭庆文与翟所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文,翟所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65号申请执行人郭庆文,男,1962年2月10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人。委托代理人庞敏,女,1983年5月27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翟所涛,男,1986年8月11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庆文与被执行人翟所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528民初15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0000元及利息,案件审理费20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翟所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应麟审 判 员 孙宏泉代理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冯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