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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玉青与隋秀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青,隋秀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427民初732号原告:王玉青,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信,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隋秀强,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峰,夏津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玉青与被告隋秀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车损费等损失10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车损费等损失15145.39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7日上午11点38分,原告骑电动自行车从德百广场夏津店停车场由北向南行驶,与被告驾驶由西向东行驶的车牌号鲁NAS7**号轿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被告未保持安全车速,后驾车逃逸。在场人员拨打122和110报警,由开发区公安分局出具了出警证明。后原告在夏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经诊断为“胸椎骨折”,期间花费治疗费4846.39元。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被告隋秀强于2017年6月1日一次性向原告王玉青付清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等损失8000元;二、双方对于原告王玉青诉被告隋秀强健康权纠纷再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玉青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延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