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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冯瑾与被告胡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瑾,胡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01**民初2367号原告冯瑾,男,1968年6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胡峥,男,住安徽省宣城市九州市场D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瑾与被告胡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瑾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瑾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瑾负担。审判员 苏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宝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