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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谢惠聪与黎惠爱、张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惠聪,黎惠爱,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2807号申请执行人:谢惠聪,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徐鹏,李婉怡,分别为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黎惠爱,女,汉族,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张俊,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谢惠聪诉被告黎惠爱、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谢惠聪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7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申请人意见可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280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法能审判员  黄继锋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伍婧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