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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13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正欣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王正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33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负责人:张云涛,行长。被执行人:王正欣,男,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正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6)鲁0683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正欣有股金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正欣的股金本金及股息9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