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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子���与杨香、张淑霞、杨艳军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子成,杨香,张淑霞,杨艳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8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子成,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香,男,194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淑霞,女,195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艳军,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王子成因与被申请人杨香、张淑霞、杨艳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1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子成申请再审称,位于齐齐哈尔市某小区房屋是其与杨艳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双方父母的帮助下依法取得的共有财产,原审判决认定该房屋为杨香、张淑霞所有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王子成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为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主张自己是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的应负举证责任。本案案涉房屋虽然登记在王子成名下,但杨香、张淑霞所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还款凭证、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贷款担保费用票据、齐齐哈尔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房屋维修基金票据、物业费票据、卫生费票据、取暖费票据、装修费票据、自来水票据、﹝2014﹞昂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及﹝2014﹞昂民初字第195号离婚案件庭审笔录、房屋租赁合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及韩某某再就业优惠证、证人方华恩、王桂英证言等证据,与杨、张二人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王子成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还款凭证、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户名为王子成的两本存折复印件、户名为王彦霞的活期明细及交易明细、户名为王彦霞的存折一本、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金福兴仓买现金收讫印章样本、证人王金柱、王玉芝、王彦霞的证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等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故一、二审法院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案涉房屋为杨香���张淑霞所有并无不当,王子成有关案涉房屋为其与杨艳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子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子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敬贤审 判 员 郭伟宏审 判 员 徐世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洪刚书 记 员 陈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