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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7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程建标与祁县昌源河管理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标,祁县昌源河管理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7民初630号原告:程建标。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仲秋,晋中市司法工作者协会祁县法律服务处主任。被告:祁县昌源河管理委员会。负责人:陈维国,该委员会主任。住所地:山西省祁县新建北路建行*楼。原告程建标与被告祁县昌源河管理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祁县昌源河管理委员会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建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退还原告程建标。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梅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亢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