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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谢丽娜、王国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谢丽娜,王国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1534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21号。主要负责人:王剑波,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泉,男,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男,系该行员工。被告:谢丽娜,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王国侯,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谢丽娜、王国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于 柱人民陪审员 蔡 红人民陪审员 吴如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