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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某、赵某离婚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7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遵化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80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民终8083号民事裁定;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再审相关费用由赵某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2000元,数额过高,且计算时间不准确。李某收入不稳定,根据对抚养费的相关法律规定,李某每月应承担的抚养费为733元;一审法院认定给付抚养费的时间从××××年××月开始是错误的,赵某于2015年5月20日起诉离婚,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前,双方财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2、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李某未收到二审法院邮寄的缴费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认定李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属于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李某称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抚养费过高的问题。通过赵某申请法院调取的李某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6月21日七个月的工资流水显示,李某七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157.12元,收入相对稳定,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并无不妥。李某在再审申请中提交的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一审认定的事实。2、关于李某称抚养费给付时间不准确的问题。赵某于××××年××月带婚生子李昊轩回娘家居住,承担了孩子在此期间的医药费及其他生活费用。李某称其经常给孩子买奶粉、衣物,也给现金,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赵某、李某分居期间,李某理应承担其应尽的抚养义务。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抚养费的给付时间从××××年××月起计算并无不当。3、关于李某称二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的问题。二审法院依照李某在一审时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给其邮寄送达缴费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被退回,因李某未证明其在文书送达过程中没有过错,一审法院认定此情况视为已经送达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综上,李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振杰审判员  张守军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祁立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