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罗建国与被告陈维维房费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国,陈维维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752号原告罗建国被告陈维维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国与被告陈维维房费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罗建国交纳。审判员 史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怀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