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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凤春与四平市公安局、郝云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春,郝云庆,四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张凤春,男,汉族,1958年5月12日生,个体,住住铁东区。被执行人郝云庆,男,满族,1982年1月30日生,四平市公安局辅警,住四平市铁东区,系吉号轿车驾驶人。被执行人四平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杨维林,局长。本院在执行张凤春与四平市公安局、郝云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平市公安局赔偿申请执行人张风春人民币38110.56元,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