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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5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州如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嘉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如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市嘉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5731号原告:苏州如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兰。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文平、董强。被告:苏州市嘉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金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仁,江苏日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如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嘉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耀华审 判 员  赵延丽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庆 微信公众号“”